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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20/6/15 10:47:29 点击量: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事故灾难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源、风险因素和实际需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政企联动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事故特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注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与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相结合;加强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的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的主办、承办和参加单位应在15日内,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要重点分析应急工作机制、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方案和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方案和评估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时,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加强学习和交流,提高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和开展事故救援的能力。

第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应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预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生产经营单位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列应急预案演练专项经费。每年由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织、企业承办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由省安全监管局给予主办地市安全监管局适当的演练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经费补助范围:(一)非煤矿山应急预案演练;(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应急预案演练;(三)煤矿应急预案演练;(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申请应急预案演练补助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二)应急预案演练方案;(三)应急预案演练经费概算;(四)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补助经费,由主办地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安全监管局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训练、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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